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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汪梅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梅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26015726-6。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系公司职员。被告汪梅芬,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梅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嘉娣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