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会梅与被申请执行人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会梅,高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任会梅,女。被执行人高海瑞,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任会梅与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2015)正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海瑞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