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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毛光祖与上海亿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光祖,上海亿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599号申请执行人毛光祖,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亿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毛光祖与被告上海亿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光祖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亿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设立于农商行高境支行处银行账户已经冻结,然余额显著不足,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