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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第04072号原告:江某,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