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第04072号原告:江某,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