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王家村,2015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科锋,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丁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8789.62元,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亲属与被害人丁某就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丁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斌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科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9月2日上午7时许,因与女友李某某谈感情的事与被害人丁某发生争执,在金台区东风路美瑞酒店门口,被害人丁某先用挎包打赵某,赵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丁某胸部捅了一刀,致被害人丁某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金台区东风路美瑞酒店门口,在与前女友李某某谈感情问题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又与在场的李某某的朋友丁某发生争执继而撕打,两人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丁某用挎包抡着打赵某,赵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丁某身体,致丁某受伤,随即赵某和李某某将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被害人丁某系心脏刀刺伤、心包积血等。赵某在医院期间被害人丁某的朋友当其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在医院将其抓获。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丁某系锐器刺击致心包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丁某心脏刀刺伤手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李某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也有一定责任,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情绪出于失控状态,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犯罪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将危害结果降到最低,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保佳人民陪审员 XX霞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