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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丁汪苗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江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汪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张江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丁汪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责人:韩爱群,经理。被告:张江鳞,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汪苗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被告张江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汪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汪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汪苗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