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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与侯马经济开发区峰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侯马经济开发区峰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398号原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三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725289-1。法定代表人郭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丁亚茹,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峰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纺织东巷85号中信机电大厦一层11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087634-3。法定代表人赵海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峰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