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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金明与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李尚锋、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明,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李尚锋,张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419号原告魏金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尚锋,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张飞飞,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诉被告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李尚锋、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明以双方已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