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徐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徐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告徐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徐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