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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蒋南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宗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多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联门窗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