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晓沛与李建辉、丁露霞,吕洪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晓沛,李建辉,丁露霞,吕洪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0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晓沛,男,汉族,住漯河市临颍县。委托代理人:朱丽果,女,汉族,住临颍县。系吕晓沛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辉,男,汉族,住漯河市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露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回族,住漯河市临颍县。原审第三人:吕洪献,男,汉族,住漯河市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晓沛与被上诉人李建辉、丁露霞,原审第三人吕洪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建辉、丁露霞于2015年6月2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晓沛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计55836.49元。诉讼中,吕晓沛申请追加吕洪献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吕晓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晓沛的委托代理人朱丽果、李少华,被上诉人李建辉、丁露霞的委托代理人赵志伟、原审第三人吕洪献的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苗春凤审判员 于凤鸣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