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朱建荣诉赵发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荣,赵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荣。被执行人赵发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荣与被执行人赵发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发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发琴向申请人朱建荣支付赔偿款401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赵发琴仍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发琴常年患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建荣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杨余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