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傅小群与李进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群,李进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傅小群,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进模,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傅小群与被执行人李进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小群于2015年10月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进模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傅小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进模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杰彬书 记 员 梁杰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