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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标与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标,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33-3号原告:何标,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头,住址: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黄洁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310944383。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标与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