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新43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玮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高晓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432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男,哈萨克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干部,住福海县。被执行人:高晓玮,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22日向被执行人高晓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晓玮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晓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表示可以延期(2017)新43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新43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郑      福      洋审判员 张      艺      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尔恒·托尔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