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麦克疯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海生、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麦克疯分公司,董海生,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麦克疯分公司。负责人文守田。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卫红,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锦绣。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麦克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海生、原审第三人��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