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康琼丹与被执行人李松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琼丹,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康琼丹。被执行人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松的银行存款677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