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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徐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海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625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503房。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被告徐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徐海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