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波与陈世升、陈忠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陈世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赵波,女。被执行人:陈世升,男。被治执行人:陈忠善,男。赵波与陈世升、陈忠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3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原执行员 王 璐执行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