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志松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松,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志松,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2132158-3,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一段216号。负责人李亚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飞,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物探二公司东北项目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志松诉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松负担。审判长 倪海军审判员 徐艳慧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