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亚桂与被执行人梁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桂,梁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桂,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康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亚桂与被执行人梁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梁康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刘亚桂。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其限已过,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其限已过,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