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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美芳与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芳,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795号原告何美芳。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继军。被告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8号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郭李平,执行董事。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34幢2704-2709。法定代表人倪建东。委托代理人施太江,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芳与被告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美芳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美芳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审 判 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