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爱珍与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珍,班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许爱珍,证件号码45260119451107032X。被执行人班玉玲。申请执行人许爱珍与被执行人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00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