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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纪长安与张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长安,张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商初字第635号原告纪长安,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孙彦明,方正县方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被告张春峰,住方正县。原告纪长安与被告张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0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用于购油,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还款期过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5,400.00元。在审理中原告只提供被告的具体位置为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八委三组,本院曾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信息,原告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信息,致使本院无法联系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给被告张春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应该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足以使被告和他人相区别,本院多次要钱原告补正起诉材料,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