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凤海、石乃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凤海,石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凤海被执行人石乃文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海、石乃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凤海、石乃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凤海、石乃文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7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79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