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尚文俊与舒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俊,舒景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59号原告:尚文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景景。原告尚文俊诉被告舒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舒景景归还借款人民币2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尚文俊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景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尚文俊以交付现金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舒景景共计人民币215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舒景景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同年6月20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舒景景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景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尚文俊人民币2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告舒景景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尚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