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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菊红、张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菊红,张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88号。法定代理人毛金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菊红。被告张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红、张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