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红旗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红旗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机构代码12696081-6,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宋文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机构代码13209819-3,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号。法定代表人池强,该农场场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旗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绥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所有的五套房产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X镇XX路382号、384号、390号、400-1号、400-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96.37平方米、114.05平方米、175.97平方米、39.59平方米、35.89平方米的五套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抵偿所欠其债务4535473.71元,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孙成福审判员 高洪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