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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6号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九州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范成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群,公司员工。被告周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三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