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异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1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生,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阳,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异议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伟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一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