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春花、王春凤、王春先、王金成等四人与王辛苗、荥阳市运输公司公交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王春凤,王春先,王金成,王辛苗,荥阳市运输公司公交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王春花,女,汉族。原告王春凤,女,汉族。原告王春先,女,汉族。原告王金成,男,汉族。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辛苗,男,汉族。被告荥阳市运输公司公交车队。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3740446-4。负责人辛荷花。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花、王春凤、王春先、王金成等四人诉被告王辛苗及被告荥阳市运输公司公交车队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经以和解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花、王春凤、王春先、王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逊仙审判员 楚国范审判员 张万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锦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