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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12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卜杜热合曼&middot,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85号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至2032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以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上半年获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三季度,2013年四季度,2014年一季度,2014年二季度,2014年三季度,2014年四季度,2015年一季度,2015年二季度获季度表扬八次。本院认为,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卜杜热合曼·艾麦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