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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付火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付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负责人沈德伟。被执行人付火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被执行人付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2997.40元、利息15728.82元、滞纳金600.78元、超限费390.53元及后续利息、滞纳金(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合约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执行0元,尚有债权本金2997.40元、利息15728.82元、滞纳金600.78元、超限费390.53元及后续利息、滞纳金等未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共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