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盛,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海盛,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海盛、陈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