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负责人:李伟胜。被执行人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广远。被执行人章广远。被执行人田聪慧。被执行人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18430597.72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