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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东与孙海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孙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孙海侠,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东与被执行人孙海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