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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韩国辉申请执行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辉,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韩国辉。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国辉与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75394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