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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家林与韩月民、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林,韩月民,许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胡家林。被告韩月民。被告许小霞。原告胡家林与被告韩月民、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文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月民、许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月民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2月21日、2013年2月21日、2014年9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10000元,合计90000元,原告将上述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韩月民。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韩月民陆续给付原告利息51400元,自2015年2月后就未给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许小霞与韩月���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韩月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胡家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韩月民,2012.2.21”。2013年2月21日,被告韩月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家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韩月民,2013.2月21日”。2014年9月21日,被告韩月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家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韩月民,2014.9.21”。上述债务均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1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三张、两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原告相关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家林与被告韩月民之间的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月民、许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家林借款本金90000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