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男,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岳某某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岳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