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被告张新甫,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杜海杰(实习律师),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0元,减半收取9160元,由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张 露代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