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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被告张新甫,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杜海杰(实习律师),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甫、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0元,减半收取9160元,由原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张 露代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