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军华与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发,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66号原告邓军发,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9365650-6。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78775723-3。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发与被告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军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已预交),由原告邓军发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