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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小帅申请执行宝鸡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帅,宝鸡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帅,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宝鸡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银座大厦14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697721-4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冯晓帅申请执行宝鸡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冯晓帅依据生效的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宝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人905.04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宝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聚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