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栾道成、武运丽、栾太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栾道成,武运丽,栾太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61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5-101102137138。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道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武运丽,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栾太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3层。法定代表人:董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栾道成、武运丽、栾太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桂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