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信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信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信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诉讼代理人:温燕霞、何敏。被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53X,地址:韶关市。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信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查询被执行人陈建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劲波审 判 员  刘明洲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