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志鹏与张冠辉,高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鹏,张冠辉,高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鹏。被执行人张冠辉。被执行人高梅英。原告陈志鹏诉被告张冠辉、高梅英、张伟健、张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冠辉、高梅英应赔偿17332.5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陈志鹏,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本院合水法庭于2015年10月26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冠辉、高梅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及信宜市辖区内的邮政银行查询,张冠辉、高梅英没有可供扣划的存款。二、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张冠辉、高梅英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三、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张冠辉、高梅英没有工商企业登记。四、经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询,张冠辉、高梅英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冠辉、高梅英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