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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段爱国与褚绍明、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国,褚绍明,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段爱国。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绍明。被告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206室。负责人:卢小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承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国与被告褚绍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褚绍明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被告褚绍明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