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申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布仁白乙拉与都吉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布仁白乙拉,都吉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申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布仁白乙拉,男,蒙古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何宝玉,科右中旗148法律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都吉雅,女,蒙古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住科右中旗。再审申请人布仁白乙拉与被申请人都吉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兴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布仁白乙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给都吉雅丈夫出具的2万元欠据属有效证据是错误的。2013年9月30日我放牛时不慎有30多头牛进入都吉雅非法开荒种植的60亩林地内,都吉雅丈夫发现后强行要求我打欠条,否则就扣留牛群,出于无奈只好在欠据上签上自己的姓名。都吉雅诉称是在2013年7月21日牛群进入林地,但该陈述与都吉雅的丈夫向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木派出所报案的时间不相符。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木派出所接警后到实地查看并做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现场为杨树林地,南北方向坐落,1米×6米所栽,高度为0.5米,成活率不高,为一年生杨树。经询问双虎,杨树为当年春季所栽。现场林地内发现牛蹄印,杨树毁坏情况少,未发现啃食,折断痕迹。”综上,可以证明都吉雅的林地没有造成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都吉雅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布仁白乙拉因管理不善致使牛群进入都吉雅家林地,使都吉雅家的林地遭到损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都吉雅诉称是在2013年7月21日牛群进入林地,该陈述虽与其丈夫向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木派出所报案的时间不相符,但布仁白乙拉对牛群进入林地一事并不否认。再审审查期间,布仁白乙拉提交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即便牛进入林地,也没造成损失,2万元欠据是受都吉雅丈夫胁迫所为。经审查,该笔录中记载“林地内发现牛蹄印,杨树毁坏情况少”,可证实牛群进入林地,杨树有毁坏,而非没有损失。因布仁白乙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欠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故原审判决其给付都吉雅赔偿款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布仁白乙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布仁白乙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淑娟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