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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军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军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536号罪犯陶军庆,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军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陶军庆二被告人连带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41987.4元。作案工具刀一把,老虎钳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郑邢一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章来、陶军庆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陶军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7日2时许,陶军庆伙同陈章来预谋后,陈章来携带尖刀,陶军庆携带老虎钳窜至中牟县姚家乡胡某某家实施盗窃。期间,被胡某某发现,在逃跑过程中,陈章来将胡某某等人刺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罪犯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有前科。罪犯陶军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陶军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军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