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高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