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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刘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刘福林。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刘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福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